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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關稅下之避稅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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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美歐接連提高關稅,以及因為中國遭課雙反特別關稅,連帶使台灣出口產品受到波及,頻頻遭到反規避或反詐欺調查,加上美國擔心中國大陸產品借道台灣避開反傾銷稅或關稅,而對進口商品加強查緝,故本文特就美國、歐盟及台灣在這波關稅大戰中,所採取的加強查緝避稅情形,進行說明。

 

文:邱碧英

 

美國總統川普的重要外部顧問白邦瑞(Michael Pillsbury)在9月19日接受南華早報訪問表示,如果美中貿易協議無法很快達成,美國準備對中國升高壓力,川普可把對中國產品的關稅「提高至50%或100%」,目前華府實施的只算是「低關稅水準」。

 

如果我們盤點美中現在的關稅狀態,就可知這絕不是白氏所言的「低關稅水準」,因為美國已宣布將對中國5,500億的貿易額,進行全面性課稅。雖然川普在8月5日臨時又宣布,會對最後一批3,000億加徵10%關稅的產品項目,就其中1,600億商品延後至12月15日開徵,但即便這1,600億商品暫緩實施,但就已開徵的品項與關稅而言,目前美中絕對已進入高關稅時代。據日經報導指出,美中互徵的平均關稅稅率已將超過20%,匹敵二戰前的美國高關稅貿易保護主義時代。

 

而美國除了301調查之外,在2017年4月時,還啟動了全球鋼鋁的232國安調查,2018年2月對太陽能與大型洗衣機採行防衛措施調查,以及過去20年間,從未間斷的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這些貿易限制措施的法源與調查方式,雖然都不一樣,但相同的是,這些貿易限制措施或貿易救濟措施,已經大大的改變最惠國待遇的關稅結構。

 

除了美國掀起戰事外,歐盟為了擔心美國232鋼鋁條款,引發全球鋼鐵轉向歐洲出口,也在2018年3月發起全球防衛措施調查,而中國大陸原本的產銷失衡與生產過剩問題,在過去數年來屢遭各國的雙反調查,更早已不是新聞。

 

面對美歐接連提高關稅,以及因為中國遭課雙反特別關稅,連帶使台灣出口產品受到波及,頻頻對我採取反規避或反詐欺調查,還有美國擔心中國大陸產品借道台灣以避開反傾銷稅或關稅,而對進口商品加強查緝一事,實有必要就美國、歐盟及台灣在這波關稅大戰中,所採取的加強查緝避稅行為,進行說明。

 

美國EAPA調查 

 

美國為防止廠商規避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因此在2015年「貿易促進與貿易執行法」第四章中特別訂定相關規定,該執行與保護法案(The Enforce and Procect Act)規定,對於反傾銷或反補貼命令中,如果發現疑似規避時之調查程序,並由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進行調查,EAPA調查的目的在於確認美國當地進口商確實支付了其應該繳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

 

CBP整理了規避態樣,包含第三國轉運、不實陳述外國供應商名稱、不正確申報應課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貨物等,只要有人提出檢舉,讓CBP產生合理懷疑,CBP就可以發動調查,這時他就會寄發問卷給美國當地進口商,以及查訪進口商所供稱之外國出口商之工廠或產能,若認CBP調查後懷疑有逃漏稅,可在展開調查90天內採取暫時措施,暫時措施可回溯自調查立案時生效。一般來說,CBP展開調查時,涉案進口商(以及出口商)可能尚不知情,因此廠商可能在毫無防備下,接受CBP的調查。如果被CBP認定有規避事實,這時CBP就會對進口商課徵反傾銷稅或是平衡稅,也會採取其他CBP認為保障美國稅收之必要措施,例如提出進口擔保、擔保金或提存現金等。由於是反逃稅調查,因此也可能會被處罰金或者沒收等行政處罰,一般逃漏稅行為的稽徵時限為5年。如果情節嚴重,也會併同展開民事與刑事調查。

 

歐盟OLAF調查 

 

歐盟反詐欺辦公室(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是歐盟委員會於1999年依據歐盟理事會第883/2013號規章成立,主要工作範圍是打擊海關事務上的詐欺及反商業詐欺,調查的發動可由OLAF依職權展開,也可由會員國或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請,例如歐盟製造商、相關產品進出口商。

 

由於關稅的追溯期為3年,因此一旦OLAF發現嫌疑人,即會切斷時效,使其可以無止盡的進行反詐欺的關稅調查與追繳。OLAF除了可以對進口商提出刑事詐欺起訴外,也可對出口商進行詐欺的起訴,如果有偽造文書之情事,OLAF可對其提出刑事訴訟,一旦確認,出口商將無法再赴歐盟的任一會員國,否則將遭到逮捕拘禁。

 

OLAF會觀察統計數據資料,當第三國某產品進口量有突增情況,或歐盟各會員國海關依據情資向OLAF檢舉可疑貨櫃謊報原產地,OLAF即展開秘密調查,並將相關證明提供歐盟各會員國海關,要求歐盟進口商補繳前逃漏的反傾銷稅。

 

OLAF的調查並無標準程序或問卷,也不會召開任何聽證會,OLAF的調查官員有極大的行政裁量權,在調查的過程中也無閱卷的制度,因此,所有的抗辯都只能等到OLAF的報告出爐後才能展開抗辯,但,那時為時已晚,且,通常不論是海關或是行政法庭都很少會推翻OLAF的認定報告。

 

台灣加強查驗產地措施 

 

為加強海關詐欺及產地管理,目前經濟部已提案修訂貿易法,擬將違反原產地規定的罰則由過去的30萬,提高到300萬,以及訂定「吹哨條款」增列檢舉獎勵規定。另對於自行車、太陽能產品等業者高度關切的違規轉運問題,經濟部與財政部將採取以下做法,以降低違規轉運,包括:

 

一、自貿區出口電動自行車及自行車,需先向貿易局取得輸出許可證;

 

二、進口太陽能電池及鋼鐵,需檢附進口國產證;

 

三、海關將加強查驗出口貨品是否有標示不實或虛報產地;

 

四、自大陸進口的自行車及工具機,需申報用途以利追蹤等;

 

五、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301關稅,因此當我國業者出口課稅清單內之產品項目時,海關會提醒業者需注意美國原產地規定。

 

由於貿易保護與關稅壁壘盛行,各國對於逃漏關稅與產地標示之查核,均不遺餘力,而貿易局與歐盟反詐欺局亦簽有行政合作協議,因此,台歐雙方會互相提供涉嫌偽報產地之相關資訊並協助查證,而台美之間也存有關務合作,因此當美方掌握我國廠商的違規情資,會將相關的資訊轉知台灣海關,而台灣海關則會針對美方所提供的高風險名單進行控管,未來從該廠商出口的每一批貨物可能會被逐批開櫃檢驗。

 

我國海關特別重申,未來將會持續加強查核進出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的貨物產地,也會針對課稅區通關案件實施進出口報單比對機制,尤其是遭到美國301調查所衍生的高關稅產品名單,以及反傾銷稅之高風險產品,嚴格控管與加強查驗。(作者為工總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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