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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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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腸病毒、流行性感冒肆虐,許多家長必須請假在家中照顧小孩。不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現行勞工一年有7天的家庭照顧假,可以用來照顧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的家庭成員,且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對此,有家長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希望能有不扣薪的孩童陪病假。另也有立法員委擬提案將7天的家庭照顧假上修成12天。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則回應表示,提高家庭照顧假天數可以討論,但有薪假牽涉較廣,必須審慎和各界溝通討論。但是,工商企業界則一致反對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及增加為12天,並認為政府應該全盤規劃育嬰假、顧老假和家庭照顧假等,而不是像切豬肉一般,一次切一塊,問題根本沒有解決。

 

工商企業界指出,依家庭照顧假的立法宗旨,本就將家庭照顧假歸類為事假一種,如果貿然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誠有違當初的立法旨意。

 

再者,據國際相關機構統計,目前台灣企業在法定勞動成本方面的負擔,已居世界前茅,遠高於美國、日本、韓國等國,且這些包括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勞工退休金、職工福利金、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僱用差額代金等法定勞動成本負擔,也占員工薪資的20%以上,亦即企業每支付員工100元薪資,至少要額外繳付及提撥20元至政府相關法定帳戶。

 

同時,自民國105年起,我國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工時之後,每一位勞工每年均可固定放116天的有薪假﹙52週×2天+12天國定假日﹚﹔除此,還可以因故請休下列給薪假︰3-30天特別休假﹙工作滿半年即有3天,最高可達30天﹚、56天產假、8天婚假、5天陪產假、5天產檢假、3-8天喪假,以及33天半薪的病假﹙含生理假﹚。

 

今如果政府為謀求勞工福祉、擴大對勞工照顧,逕行修法將7天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或者擴增為12天,無疑讓企業法定負擔雪上加霜,因為有薪家庭照顧假會徒增企業每年至少新台幣751.9億元的僱用成本﹝1,365元﹙107年經常平均薪資40,959元÷30天﹚×787萬人﹙107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人數﹚×7天﹞,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最後,再將我國家庭照顧假與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及南韓等國相比較,其中美國及南韓皆無家庭照顧假規定,日本、加拿大及英國的家庭照顧假都不給薪,更加凸顯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及增加天數的不正當性。

 

因此,在兼顧企業負擔及維繫企業活力下,我工商企業界強烈反對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及增加為12天;若政府仍要逕行實施,也應由政府全額補助及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維持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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