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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邊境智財權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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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使民眾對口罩需求上升。然而,市面上除了台灣製口罩外,亦有仿冒台灣製的中國口罩流通於市面。目前各國邊境對於貨物進出口查驗,仍舊僅限於實體,然而隨著連網速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侵權已有別於過去實體,轉為數位盜版,以避開邊境管制措施及繁複之通關程序。台灣邊境管制措施啟動,目前仍由權利人向海關申請為主,但因侵權人必將進口資訊加以保密,權利人恐難以證明,故有必要設置供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並有判斷智慧財產權侵權之專業邊境機關。

文:張遠博

 

擔憂新冠肺炎疫情冬季時節加劇,民眾對於口罩需求不斷上升。然而,市面上除了台灣製口罩外,亦有仿冒台灣製之中國口罩流通於市面。2020年9月份,調查局中機站聯合台中市調處等單位破獲國內首座地下口罩工廠,被仿冒的被害人,為國家口罩隊一員,除正牌產品可能遭退貨等實質損失外,商譽更大受影響(註1)。 

 

早於2020年4月時,歐洲各國正處於疫情當中,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緊急發布相關研究報告,提醒會員國應特別注意仿冒、次級的醫藥和衛生用品。疫情中浮現仿冒行為以及所造成之公衛威脅,突顯出各國存在著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甚至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科技時代與跨境侵權(註2) 

 

目前各國邊境對於貨物進出口查驗,仍舊僅限於實體,然而數位科技時代,隨著連網速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侵權已別於過去實體,進而轉為數位盜版;商標侵權亦有別於傳統夜市販賣仿冒包包、衣服及帽子等,轉而透過電商通路;專利侵權轉為數位模擬與3D列印等,以此種方式避開傳統海關到達專利保護國,避免受到邊境管制措施以及繁複之通關程序。 

 

因此,在可預見未來,諸如3D列印等跨境數位網路傳輸、遠端製造方法,必將造成世界巨大變化,若現行制度不足應付實務變遷,則立法者有必要思考是否需以新制度因應,以面對多變之侵權模式。 

 

各國智慧財產權之邊境管制情形 

 

數位科技時代由於資訊流通快速,跨境侵權爭議便成為智慧財產權法與邊境管制措施急需處理之議題,依據EUIPO的調查,在2013至2017年間,整個歐盟市場所查扣的仿冒品,數量總額竟然高達4.38億件。其中,僅有將近30%~40%的仿冒品是在邊境查扣,代表流入歐盟內部的實際仿冒品數量,可能比統計數字還要更多。此外,這些仿冒品的市場價值也有120億歐元,相當於歐盟年度貿易進口總額的7%(註3);美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合作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IPR Center)與電子商務龍頭亞馬遜(Amazon)宣布攜手啟動一項聯合行動,防止仿冒商品進入美國境內,以保護消費者,包括海關及邊境保衛局與貨運業者 DHL 也大力支持。未來將由亞馬遜仿冒品罪部門、DHL、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蒐集情報,停賣仿冒商品並提出訴訟(註4);日本政府將加強取締冒牌貨從海外流入之仿冒品。因過去以個人使用為目的進口日本之產品不屬於監管對象,但日後發生商標侵權時,海關即可予以沒收。日本經濟產業省和財務省將以2021年修訂《商標法》和《關稅法》為目標展開相關討論(註5)。 

 

我國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 

 

由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之貨物,在審視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於貨物上之差異,以及海關執行之有效性,對於疑似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物,可透過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由海關人員在通關前線,藉由貨物外觀辨識而發現可能侵權之貨物,再向海關申請查扣,事後另以實體訴訟認定侵權與否。 

 

目前海關於邊境通關程序上發現疑似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貨物時,依規定通知權利人到場認定,即認定是否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權能,於通關程序上委諸於權利人行使,亦即海關就商標權(註6)及著作權(註7)之邊境執行,並不直接認定是否侵權。 

 

執行方式大致區分成三種:一、是先由司法機關或具有準司法權之機關作成禁制令或臨時禁制令,再交由海關執行。二、則是由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申請邊境執行或就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根據權利人提供之資料,於通關程序上進行查驗。三、則是海關依職權執行,乃海關在通關程序上例行查驗中發現侵權貨物,直接開啟邊境執行程序(註8)。 

 

海關並依各權利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註9): 

 

一、商標權: 

 

(一)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二)權利人申請提示保護: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 

 

二、著作權: 

 

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三、專利權 

 

(一)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二)司法查扣:專利權人主張特定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專利權,經向法院聲請進止該貨物進出口而獲裁判准許者,海關應於收受法院之執行通知後協助執行。 

 

結語 

 

對於各種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實施邊境管制之海關具有守門員角色,其提示保護制度利於商標權及著作權之權利人,對疑似侵權物執行查扣,惟在專利權之邊境執行上,疑似侵害專利權貨物進口時,執行上依外部觀察是否侵權仍屬不易。台灣邊境管制措施啟動仍由權利人向海關申請為主,但因侵權人明知其進口貨物為侵權物,必將進口資訊加以保密,權利人恐難以證明,故建議設置供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並有判斷智慧財產權專業之邊境機關。(作者為智慧財產權委員會資深專員) 

 

註1 劉明岩,國家隊口罩被地下工廠仿冒台灣優紙要提告,聯合報,民國109年9月11日https://udn.com/news/story/121646/4852567 (最後瀏覽日2020/12/31) 

 

註2 詹喨嵎(2017),《論海關與智慧財產權-以轉運貨物及數位資訊邊境管制措施為核心》,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註3 蔣士棋,歐盟的「智財犯罪」問題不容小覷!,北美智權報,民國109年6 月 24 日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IPNC_200624_0703.htm(最後瀏覽日2020/12/31) 

 

註4 陳冠榮,亞馬遜與美國政府聯手打擊假貨,邊境即阻止仿冒商品入境,科技新報,民國109年11月25日,https://technews.tw/2020/11/25/amazon-and-the-us-government-team-up-to-thwart-online-counterfeits/ (最後瀏覽日2020/12/30) 

 

註5 楚天,日本要嚴管仿冒品以個人目的進口也將沒收,阿波羅新聞,民國109年11月06日,https://tw.aboluowang.com/2020/1106/1520413.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2/31) 

 

註6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註7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十點。 

 

註8 洪三凱,評析我國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全國律師》,22:10期,2018年10月,46頁。 

 

註9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cp.aspx?n=F740EE90004406B1 (最後瀏覽日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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