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RCEP文本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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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文本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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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最快可能在2022年上半年即生效實施。RCEP如生效實施,對未至東協或其他RCEP國家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的廠商來說,將面臨新的關稅調降或市場開放之壓力。我產業界應研析RCEP規範之內涵及其對我出口至不同RCEP市場之不同影響。鑒於RCEP文本與附件內容繁多且複雜,為便於各界了解協定內容與其相關影響,本文前已在上篇(2021年2月號)介紹RCEP整體架構、貨品貿易與關稅、原產地規定、關務程序與便捷化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本篇將繼續介紹貿易救濟、投資、政府採購、與電子商務等重要章節。

 

文:徐遵慈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歷經8年談判,終於在2020年11月15日由東協10國與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計15國正式簽署,預計最快可能在2022年上半年即生效實施,逐步建立當前經濟規模與貿易流量令全球矚目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RCEP文本包含20個章節,鑒於文本與附件內容繁多且複雜,?便於各界了解協定內容與其相關影響,本文前已在上篇(2021年2月號)介紹RCEP整體架構、貨品貿易與關稅、原產地規定、關務程序與便捷化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本篇將繼續介紹貿易救濟、投資、政府採購、與電子商務等重要章節,最後將提出結語與對企業提出因應RCEP之建議。 

 

貿易救濟 

 

RCEP第7章為貿易救濟專章,規範防衛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三種傳統的貿易救濟措施,採取一般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立法架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規範基礎上,進一步做出RCEP成員國間適用之實質與程序性規範。 

 

其中,針對RCEP成員國內因貨品進口數量增加,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RCEP規定成員國有權依據WTO相關規定,針對所有來源的進口實施防衛措施。(第7.9條)或亦得在締約後的過渡期間內(關稅減讓達成後的8年內,不要求無法預見),因關稅減讓而使來自其他RCEP成員國進口暴增之情形,可暫停其關稅減讓,並調高關稅。該等關稅增加上限為RCEP生效時或採取防衛措施時的WTO最惠國稅率,以低者為準(第7.2條)。RCEP規定該等措施應經協定所規定之調查程序後,方得為之,但在緊急情況下,得先採取臨時性之防衛措施,其實施不得超過200天(第7.8條)。上述RCEP防衛措施、臨時措施,不得與WTO的防衛措施針對同一產品實施,也不得對成員國中低度發展國家的貨品實施(第7.6條、7.9條)。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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