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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應訂定差別費率與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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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來遭逢百年大旱,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在今年3月中旬主持「抗旱整備與應變」院會中裁定,政府將針對用水大廠徵收耗水費,但不會調漲民生用水,並呼籲國人節約用水。對於政府開徵耗水費一事,產業界認為「用水量大,不代表是耗水」,政府除應審慎思考合理的節流與鼓勵措施外,耗水費徵收也應訂有排除條款。 

 

5年前,政府為了水資源的有效及永續利用,修正通過《水利法》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而且當時也附帶決議「用水人已繳納之水污費,應納入減徵範圍內」,以作為耗水費徵收及減徵的法源。 

 

依經濟部的規劃︰一、擬於明﹙111﹚年開徵耗水費;二、將每月用水﹙含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超過1萬度、共計1,817家廠商列入納入徵收對象;三、將在豐、枯水期訂定不同費率,並將投資水回收再利用、使用再生水、實施水循環再利用等實施節水措施廠商納入減徵範圍;四、對於新設廠商或回台投資業者將給予徵收緩衝期。 

 

由於每月用水超過1萬度者幾乎都是工業用戶,而且目前用水占比為農業用水71%、民生用水20%、工業用水9%,如果耗水費僅針對占比極低的工業用水戶課徵,顯失公允,對節約用水效果有限;若要達到全民節約用水,可以採取調整水價方式,以收立竿見影之效。其次,工業用水量多並不代表浪費水,有些產業特性就是對水源有大量需求,開徵耗水費只是增加企業營運成本,並不能達到節水目的。第三,工業用水戶若是引用河、湖水,可以減低直接排入大海之浪費。 

 

為此,我們建議︰一、應透過全面合理調整水價方式來達成全民節約用水的目的,又水價一旦調整,應同時廢除徵收耗水費;二、應依不同產業的用水特性及需求來訂定差別費率。三、豐水期因用水無虞,應停徵耗水費。四、引用河、湖水之工業用水戶,因可減低直接排入大海的浪費,應免徵耗水費。五、應汰修老舊水管並重擬更全面之節流與鼓勵措施,藉以鼓勵全民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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