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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貿易發展趨勢與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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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國際貿易最重要的新特點,是許多的貿易行為都已經數位化。根據麥肯錫調查指出,全球經濟規模相較1990年沒有數據的時代,成長約10%,相當於7.8萬億美元。「貿易+科技」的革新正由多個層面推進中,不論是支付領域或為改善中小微企業貸款融資申辦的供應鏈金融,抑或是物流追蹤、跨境通關等,都屬於貿易的數位化轉型範疇。本文作者以與貿易作業具高度相關的跨境支付、供應鏈金融、物流追蹤及跨境通關等四面向案例說明,讓讀者對當前全球數位貿易的發展有概觀的了解,最後並提出未來商機的三面向。

文:黃仕杰、周樹林

 

 

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並非是新的名詞,1998年WTO開始對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相關議題進行探討。隨著網際網路等數位基礎設施的普及與覆蓋範圍增加,網路的便利性推動以「線上」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成為主流,也帶動全球對數位經濟發展的關注。然而,對於數位貿易的界定,至今仍未有明確的定義,甚至出現數位貿易等同電子商務的說法。 

 

所謂貿易,依據我國「貿易法」第2條定義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數位貿易的概念,依據OECD研究報告是指,以數位或實體配送方式交付服務或商品,涉及的利害相關者,涵蓋企業、消費者及政府,且整個交易流程是基於數位化技術,稱之為數位賦能(digitally-enabled)的交易行為。

 

數位貿易的基礎是數據,數據不僅是商品製造與服務提供的手段,其本身也是可被交易的資產;因此,在數位貿易的概念下,數據是構成全球價值鏈(Global Value Chains, GVCs)的核心要素,影響全球的生產、貿易及投資,涉及產品與服務的生命週期管理(包含:設計、生產及銷售)。WEF研究報告指出,以數據為基礎的數位貿易發展,其本質具備四種屬性,包含:1、數位商品與服務:Apps、軟體、影音服務、數據分析;2、以數位方式交付的實體商品與服務:線上購物或旅遊行程預定;3、實體商品與服務貿易的數位化育者(digital enablers):數位支付、網路安全、物流追蹤;及4、新興的數位技術:AI、IoT、區塊鏈等。

 

因此綜合以上論述,可推論得知數位貿易的內涵,是一種基於網際網路的跨國交易或服務提供的行為;亦即,以網路做為交易平台,涉及的利害相關者分屬不同國籍,以數位或實體配送方式,傳遞數位或實體的商品與服務,且收益出現跨國移動,就屬於數位貿易的範疇。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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