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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權利保護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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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是以圖式為基礎,並適度地參酌說明書的文字說明,以合理地建構出該「物品的外觀」以為其專利權範圍。因此,確定設計的專利權範圍的目的,僅在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以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其無須將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轉化為詳細敘述之文字,亦無須再進行新穎特徵認定。本文作者以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分析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為討論,並就此案例所影響之設計專利權保護提出建議。

 

文:張遠博

 

 

依據智慧局公布之統計資料(註1),2019年第4季本國設計專利申請量之成長率高達28%;2020年全年設計專利之本國人申請數占49.22%,幾乎能與外國申請人之數量相抗衡。因此,我國設計專利之法規修正及產業界之專利布局,呈現積極鼓勵發展設計相關產業。 

 

2021年3月15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工業局共同舉辦「維修免責條款國際立法例之意見交流會」,邀請產官學界與會,在交流會中,智慧局、工業局針對全球維修免責條款的最新進展,以及各項專利申請及產業現況進行專案報告(註2),回應產業界對於設計之智慧財產保護需求,各國積極修法。我國以設計專利權保護工業設計,2013年專利法進行修正,使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2019年底修法將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專利法第135條) (註3)。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註4)。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不包括有關聲音、氣味或觸覺等非外觀之創作,以及法定不予設計專利,包括:1、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不同之處,在於其並非專注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而是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以此改進(註5)。 

 

設計專利特性 

 

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並非係藉由請求項的文字予以界定,而是透過圖式中所呈現的各視圖予以確立。亦即,設計專利是以圖式為基礎,並適度地參酌說明書的文字說明,以合理地建構出該「物品的外觀」以為其專利權範圍(註6)。因此,在確定設計的專利權範圍,其目的僅在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以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其並無須將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轉化為詳細敘述之文字,亦無須再進行新穎特徵認定(註7)。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 

 

在此以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註8)分析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為討論,原告為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其擁有中華民國第D128047號設計專利(以下簡稱047專利)之權利人,向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產製之DEPO型號汽車頭燈(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兩造爭點內容法院整理歸納如下(註9):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的原因?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面向,筆者則針對侵權判斷與否進行說明。 

 

法院就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產品特徵差異,就一般消費者進行產品選購時,難以注意產品之邊緣角落以及背面有所差異,且兩者間具有梯形部位與液滴狀部位所形成之輪廓、正面布滿條文之反射罩、圓柱形燈泡、葉片形罩體等共同特徵,因認為被告所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原告047專利。 

 

觀諸我國近年有關設計專利之民事判決,其已不再使用過去雙重檢測方法(two-fold test),而大致已改採用2016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註10)」所建議的設計專利侵權分析方法,依「設計專利權範圍」方面,以(1、設計專利權範圍於合理認知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所界定的專利權範圍。2、無須再就「新穎特徵」確定。3、「純功能性特徵」的判斷。係以是否屬於「必然匹配」(must-fit)為主要判斷原則(註11))進行侵權認定。 

 

結論與建議 

 

從前述案例所影響之設計專利權保護,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1、提供設計保護之有限期間 針對複合式零件售後維修市場,建構一段有限期間之設計保護機制。 

 

2.提升產品設計技術並進行專利布局 透過強化內部設計技術促進與原廠交互授權以及迴避其專利,並提前進行專利布局(註12)。 

 

3、維持現狀 由於各國目前針對零件「維修免責條款」並未一致,且台灣汽車零件大部分為外銷,政府政策考量是否納入維修免責條款,應先行確認各國之產業結構及環境與我國是否相同且該等國家之企業及整體社會氛圍,係積極投入研發並意識到智慧財產權之價值,究竟是鼓勵創新、抑或是鼓勵仿製?值得深思。(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註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109年受理專利商標申請概況〉,https://www.tipo.gov.tw/tw/cp-87-887608-24507-1.html(最後瀏覽日04/24/2021) 

 

註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工業局舉辦「維修免責條款國際立法例之意見交流會」,圓滿成功〉,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8260-2ac64-1.html (最後瀏覽日04/03/2021)。 

 

註3 李素華(2021),設計專利權保護與權利行使:從維修免責條款之立法提案與新近訴訟案談起,專利師季刊,44期,頁97。 

 

註4 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註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最後瀏覽日04/27/2021) 

 

註6 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明定解釋設計專利之專利範圍基本原則:「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註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2017年12月版,頁18-20。 

 

註8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註9 同前註,頁35。 

 

註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權判斷要點〉,2016年2月版,頁62。 

 

註11 葉哲維(2019),設計專利之侵權判斷方法討論與案例解析,專利師季刊,37期,頁82。 

 

註12 莊越程,由帝寶設計專利侵權案研析我國汽車零件副廠之困境對策,科技法律透析,第33卷第4期,頁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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