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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標準必要專利動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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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遠博

 

 

由於資通訊產業更迭快速,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物聯網及車聯網等新興科技,以及其產品正在改變人們生活。為符合不同產業間產品應用與技術相容性(compatibility)問題,技術標準制定與標準制定組織(SSO)該如何有效運作,為近幾年熱烈討論之議題。 

 

過去各大廠握有專利權僅是基本配備,時至今日更須握有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 才能更有機會爭取到市場話語權以及專利授權商機。然而就數據來看,在目前數量繁多之5G專利當中,擁有實質夠強之專利權才能占有標準制定一席之地,IPlytics專家小組分析5G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家族數量趨勢報告,從中看到過去8年間趨勢正在攀升,聲明最多5G專利領先群,分別為華為(CN)、Samsung(KR)、中興(CN)、LG(KR)、NOKIA(FI)、Ericsson(SE)、Qualcomm(US)等(註1)。從競爭角度觀之,過去3G、4G時期,誰掌握標準誰就是最大贏家,各大廠商針對5G專利,無不用盡全力投入標準技術的角逐。 

 

5G訴訟趨勢實務與權利金議題 

 

許多公司至歐洲打訴訟理由,不外乎是比美國程序快且無陪審團,禁制令較容易核發。禁制令核發後會迫使業務部門貨物被扣下,通常會積極與法務部門協調盡速釐清侵權標的以及專利範圍,是否須簽授權等。一般進到法院判決之權利金對於被授權方接受意願較低,大多藉由上訴中尋求和解金(原判決權利金僅供參考),各法院之間皆獨立審判權利金數額。計算權利金方式目前分為兩種︰一、可比較授權契約法(Comparable Licenses);二、由上而下(Top-down Approach)計算法。英國法院於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註4)中,使用比較法為計算方法。Birss法官認為,估算合理權利金的作法,應該是以「可比較授權契約法」,且為了找到合理權利金參考基準採用Top-down Approach算法計算出參考值進行交叉比對,查看是否差異過大,這時候跟誰比就很重要,簽約時就要考慮清楚,將來是會被拿出來進行比較,故建議當評估專利授權契約相對合理,即可先簽約,以備後續參考值算法較容易談到合理之授權金。 

 

早期declare(宣告)很精準,後期有浮報問題,較難以此估算,近期建議使用專利技術報告書去分析對手與產業鏈專利布局,談權利金過程可以從專利數下手,但須評估對方公司近期專利為變強或者變弱,早期大廠3G、4G時期專利布局強勢,並不代表5G布局依然強健。 

 

若主張反托拉斯(Antitrust)一定是走法院系統,走仲裁通常都是依照合約怎麼寫就怎麼走。所以於專利授權合約當中是否直接續約而不是另訂契約這件事,要考量對方所產生之SEP影響力範圍。 

 

管轄權部分,在範圍上各國法院皆沒有如此權利去決定別的國家專利訴訟判決,因專利權為屬地主義,如此結果造成公司跨國進行策略訴訟,英國判決只是事實確定力並沒有全球執行力,禁制令僅限於英國,但換個角度思考,與其打完25個國家訴訟去訂出一個權利金範圍,亦可參考先訴法院所訂之權利金數額,不失為一個有效率之作法(註5)。 

 

從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後續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判決中了解到,各國法院是可以針對專利有效性與是否侵權進行判斷,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政策賦予各國家法院可以決定FRAND的內涵(註6)。因此,英國法院並沒有要決定他國之專利有效性或是否侵權,而僅只是決定產業運作之合理「授權契約」。 

 

結語與建議 

 

目前5G產業集大成之終端呈現在車聯網(C-V2X)上,由於車載晶片設計牽涉數千資通訊專利技術,應用上會比單純5G通訊裝置來的複雜;從另一角度思考,專利授權合約不應直接整包授權而是應反向思考,所需要之產品應用到何種專利進行分析評估布局,才可建構合理權利金與談判籌碼,權利金預估、成本預估、擔保金預估(財務部門亦須考量進來),未來看專利時,須考量到專利地圖以及分析產品專利熱點。5G SEP授權重要性,將擴及至必須運用資通訊連結科技之其他產品製造部門,各公司專利主管應預先審酌權利金之成本,以及適當的預付保證金,以防止PAE(專利蟑螂)在市場取得之專利布局影響公司產品銷售以及專利授權金(註7)。(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註1 IPlytics,「5G 標準專利聲明的實情調查研究」(2020)https://synergytek.com.tw/blog/2020/04/09/iplytics5gsepdecalarationrepot/(最後瀏覽日2021/09/03) 

 

註2 王銘勇,標準必要專利與競爭法,公平交易委員會,頁37。 

 

註3 莊弘鈺、林艾萱,「標準必要專利競爭法管制之分與合:兼論我國高通案處分」,《公平交易季刊》,第 27 卷第 1 期,頁30(2018)。 

 

註4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Pat), para 178. 

 

註5 洪崇仁,《SEP全球訴訟動態與應對暨5G SEP之趨勢、規範與授權》研討會,台北:中華民國工業總會,2021年07月16日。 

 

註6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 Anor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 Anor [2020] UKSC 37, para 58. (31 August 2021). 

 

註7 范建得,5G SEP 之趨勢、規範與授權—兼論 4G SEP 的發展,《SEP全球訴訟動態與應對暨5G SEP之趨勢、規範與授權》研討會,頁42,台北:中華民國工業總會,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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