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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強制民營事業進用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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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原住民族委員會鑒於國內整體社會環境變遷,縱然原住民族失業率已從民國90年的14.86%下降至109年的3.98%,但近20年來,原住民族平均工作收入仍然偏低,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也偏高,顯示原住民族社會地位處於相對結構性弱勢處境未獲改善,現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已無法符合實際需求,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原委會以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實質平等之名所提出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既將現行條文之原住民族僱用,與政府採購法脫鉤,改為平時進用義務,而且也明定私部門進用原住民族比例—「員工總人數在100以上者,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對此,我們產業界不僅一致反對,同時也建議政府相關主政機關應擔負起轉介責任,如果無法轉介原住民族就業,便不應強制要求民營事業機構需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我們所持的理由為︰ 

 

一、依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103年至109年間,原住民族失業人數最多在1萬913人,最少為1萬25人;再從11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得知,目前中小企業僱用人數共698.6萬人,200人以上大企業僱用人數共116.7萬人,如依草案規定,其中200人以上大企業必須僱用原住民族人數,已達2萬3,340人,如果再加計100人至200人之中小企業(如以占中小企業僱用人數的2成計算,約須僱用原住民族2萬7944人),以及草案第4條規定之公部門(約須僱用原住民族5,900人至1萬1,800人),已遠遠超過原住民族之失業人數。 

 

二、如果《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順利修正通過,屆時民營事業機構勢必更加難以足額進用原住民族,最終也勢須被迫繳交代金,僅徒增民營事業機構的經營成本。 

 

三、原住民族聚集地多半在花東、屏東或山區鄉鎮,民營事業機構則大部份設立於都會區或工業區內,即使主管機關目前有協助推介原住民族就業,但是效果不佳,加上原住民族性格及工作流動性高關係,導致現行民營事業機構經常發生不足額進用原住民族與內部人力調度困難之問題。 

 

四、民營事業機構絕對願意配合政府政策照顧弱勢族群,但是落實保障弱勢族群之工作權益,應以公部門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協助為主,私部門之民營事業機構為輔。 

 

五、依勞動部統計資料,109年新登記之原住民族求才人數為10萬5424人,但新登記之求職人數為2萬7704人,求供倍數達3.8倍,顯示我國產業多元,對於專業人才需求殷切,只要原住民族工作條件符合事業機構所需,事業機構都願意進用。 

 

因此,政府如欲長期穩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工作權,實應以加強原住民族之教育提升及專長訓練,始為正辦,而且也遠比強制民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族更具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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