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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CFC課稅新制於將明(112)年上路,凡企業及個人在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要是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在大陸、越南、台灣等地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境外接單、買賣金融商品、持有不動產、投資理財等產生利潤,台灣持股企業必須報繳營所稅、台灣持股個人必須報繳最低稅負。因此,不論個人及營利事業都必須儘快完成面對CFC課稅之準備,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是否屬於CFC課稅範圍、能否適用豁免規定、如何計算稅負和準備申報資料等,以降低衝擊。
文:蕭貴珠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課稅制度;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課稅制度。
行政院核定CFC課稅於112年上路,企業及個人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要是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在大陸、越南、台灣等地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境外接單、買賣金融商品、持有不動產、投資理財、藏富,CFC公司產生利潤,因CFC課稅之實施,台灣持股企業就需報繳營所稅、台灣持股稅務居民就需報繳最低稅負。CFC是針對台灣股東直接持股之課稅。
11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認列海外子公司投資收益,高達6,009億元。以海外藏富地看,租稅天堂的開曼及維京群島是最愛,兩地合計設有逾1500家子公司,未分配回台之獲利高達3.7兆餘元,近六成;其次是香港的921家、未分配回台獲利達9,491億元;薩摩亞、新加坡、百慕達也是不少上市公司的海外資金停泊地。估計台資企業設在BVI英屬維京、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至少10萬家將是CFC課稅的對象。
實施CFC課稅後,不論大規模、中小規模跨國企業乃至個人有海外轉投資者,皆無法再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或延緩海外股利所得稅,對於企業及個人立即產生稅負衝擊。CFC上路後,租稅天堂之境外利得勢必提前在台灣繳稅,納稅人面臨稅務遵循成本及稅負增加的衝擊,不論個人及營利事業都必須儘快完成面對CFC之準備事項。首先,判斷控股程度,個人、營利事業是否屬於CFC課稅範圍。其次,能否適用豁免規定。第三,如何計算稅負。第四,如何準備申報資料。最後,評估後續影響,如何降低衝擊?坊間傳聞的因應之道是否可行?
CFC涉及錯綜複雜的法令,有適用要件判斷、股權比率與CFC所得的計算、申報與備查文件的準備等議題,對納稅人言,無疑地都是大挑戰。面對CFC風暴,必須嚴陣以待。複雜的CFC課稅新制,除了要了解盤點既有境外公司的運作與功能用途,釐清整體股權架構,更要仔細審慎評估申報流程與前置作業,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及後續影響,如有疑慮應該速找專業釐清,審慎採取合宜調整因應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1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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