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對國安法及兩岸條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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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安法及兩岸條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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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1)年5月20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國家安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本次修法增訂︰凡涉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經濟間諜罪」規定,違反者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另外,針對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民間團體、法人與機構成員,其進入中國大陸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回台則須進行通報;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後未滿三年者亦同。 

 

各界雖然都認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執法之重點,因此,本會建議。 

 

第一、由於「經濟間諜罪」涉及刑責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對於「實質控制」、「國防需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名詞定義必須明確且具體。尤其是對於「經濟間諜」必須要有確切的主觀犯意與具體行為始能認定。 

 

第二、未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國安法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建議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滾動修正適當界定。因為最熟悉相關技術,且與相關技術之保護最有切身利害關係是各個高科技產業。另外,鑒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涉及諸多產業領域,而部分產業領域之高階技術水平,可能隨產業趨勢?國際局勢快速變動,建議須先建置一套風險評估之架構與模式,同時應建立妥適、可受檢驗與公平的審查機制,避免構成要件不明確或適用範圍過大之問題。最後建議可採正面表列,並依產業界之特殊需要與有正當理由時,申請項目排除。 

 

第三、產業界非常擔心對 在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採取「事前審查制」,可能會影響企業營運和研發活動以及商務運行,更可能直接影響高科技產業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技術合作或投資(包括既有計畫之進行及未來計畫之參與)之意願,且可能增加員工參與核心關鍵技術相關專案之意願,對企業在研發人才之運用與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於核心技術人才之管制,有以下建議︰

 

(1)對於正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的進行中案件應該不溯及既往;

(2)未來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核心關鍵技術之限制範圍;

(3)應明訂那些對象將受到限制;

(4)除應明定政府補助或出資的一定基準外,也應考慮業別與技術屬性,確保合理與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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