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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子法草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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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蔡總統於去(111)年6月8日公布修正「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授權國科會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子法,國科會遂於12月31日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條文。 

 

草案中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之產業代表性及遴選、業界與利害關係人的充分參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屬性與「補助、委託、出資之政府機關(構)」、「技術主管機關」之權責與運作,以及受政府補助超過50%之計畫主持人與從事該計畫知悉關鍵技術人員管制,管制對象包含3年前已終止之計畫等問題,皆與業者息息相關。 

 

為降低業界疑慮並落實政府保護營業秘密之美意,我們認為: 

 

第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中,「產業專家」應有最低名額規定,確保業者參與;審議會在審議核心關鍵技術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提報審議會認定關鍵技術項目時,應同時檢具「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二、關鍵技術辦公室職司重責,其研析建議對產業影響至鉅,因此,關鍵技術辦公室的組織設計與決策機制,有必要做具體規定;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之作業細則,亦宜有明文規範;外聘諮詢委員,其遴選資格、利衝規範、獨立性規範、作業要求,同樣需要完整規定。 

 

第三、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的國安審查目的,應在辦法中,明訂審查要點,確保審查透明性,並在提報認定過程中確保所檢具之各項資料,不涉及廠商的營業祕密。項目公告後,應通知該項目持有人以強化保密措施,避免影響該產業未來發展。 

 

第四、對於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之盤點及認定,其中包括已終止之計畫,為免因本草案之回溯施行,讓國內優秀人才因受高度管制難以繼續發揮原有效益亦承擔不確定風險,因此建議,針對已終止或執行中之計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另,針對補助計畫因事後機關進行經費變更者,亦應比照適用。 

 

第五、對於被列冊人員收受通知後可否申覆並應如何處理,以及解除列管的資格與條件等,建議宜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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