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RCEP之衝擊與機會
正在加載......
RCEP之衝擊與機會

589

今年11月4日,RCEP在第3屆領袖峰會時發布聯合聲明,指出印度以外的15個RCEP成員已完成協定文本與多數市場進入談判,將進行法律檢視,以便在2020年進行簽署。RCEP為東協10國及與其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6個夥伴國之FTA,2017年國內生產總值約占全球比重近40%,雖然印度表示暫時退出談判,RCEP縮減經濟規模,但不致影響其做為亞太地區最重要經濟整合機制的重要地位。本文將說明RCEP談判進展、內涵與未來發展,其次將簡述RCEP談判與美中貿易衝突、CPTPP、中日韓FTA之關聯性,最後將提出RCEP對我國之可能影響以及因應。

 

文:徐遵慈

 

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以下簡稱東協)成員於2012年11月於柬埔寨金邊舉行第21屆東協高峰會,發表《啟動RCEP談判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Launch of Negotiations for the RCEP),宣布自2013年起展開談判,原預計於2015年底前完成《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之談判,後延宕多年。2019年11月4日,RCEP在泰國曼谷舉行第3屆領袖峰會時發布聯合聲明,指出印度以外的15個RCEP成員已完成協定文本與多數市場進入談判,將進行法律檢視,以便在2020年進行簽署。同時,RCEP宣布因目前談判未能解決印度關切的議題,因此印度現階段將不會加入該協定,未來印度將視RCEP會員所提的解決方案,做出最後決定。

 

RCEP為東協10國(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菲律賓、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及與其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的6個夥伴國 (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印度)談判之FTA,原計16國成員,涵蓋人口超過36.15億,約占全球一半之人口,2017年國內生產總值(GDP)約占全球比重近40%,貿易總額占全球比率約30%,在《全面進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規模因美國退出而規模大幅縮減後,RCEP躍升為當前全球經濟規模最大、人口數量最多的巨型FTA。雖然印度表示暫時退出談判,RCEP將因減少印度約占全球GDP之7.5%而縮減經濟規模,但不致影響其做為亞太地區最重要經濟整合機制的重要地位。

 

本文將說明RCEP談判進展、內涵與未來發展,其次將簡述RCEP談判與美中貿易衝突、CPTPP、中日韓FTA之關聯性,最後將提出RCEP對我國之可能影響以及因應。

 

RECP最新談判進展與前景 

 

一、RCEP內涵與最新談判進展

RCEP自2013年啟動諮商,迄至2019年11月止,已經召開28回合談判、7次部長級會議及3屆領袖會議。截至目前,RCEP宣稱已經完成20個協定章節中之全部談判內容,而除印度之外,其餘15國間亦接近完成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談判的大多數內容,預計可在印度離開談判桌後解決因印度卡關多年的關稅調降問題,而有望最遲在2020年下半年召開東協峰會前完成談判及簽署。

 

RCEP談判多次錯過各會員承諾完成的談判期限,使得各界對RCEP是否能夠順利成形,多半並不看好,然鑑於美國總統川普在2017年就任後,國際局勢丕變,2018年起部分國家對RCEP談判立場明顯轉趨積極。2018年新加坡擔任東協主辦國期間,總理李光耀曾經多次表示,當前東協和中國最優先的任務是完成RCEP談判,將爭取在2018年完成RCEP談判,並積極與東協國家、中國大陸、印度等進行諮商,希望取得其支持,惟最後仍因談判進展多處卡關,延宕至2019年。

 

RCEP是以東協已簽署的東協加一FTA為基礎之大型FTA,因此未來需開放市場的成員主要在於東協以外,彼此尚未簽署或談判FTA的國家,這也是迄今造成RCEP談判緩慢的主要關鍵。截至2019年,RCEP成員間未簽署FTA的國家主要為:中國與印度、中國與日本、日本與韓國、印度與澳洲、印度與紐西蘭等。其中,中國與印度間迄今未曾計畫與展開FTA談判;中國、日本、韓國三國間則正進行中日韓FTA (CJKFTA)的三邊談判,但中日、日韓間則未進行雙邊FTA的談判。另外,印度已與日、韓簽署FTA,但與澳洲、紐西蘭則雖已進行FTA談判多年,但遲遲未能完成談判。(參表1)

 

因RCEP成員已同意以「共同減讓」(common concessions)及彈性例外方式開放市場,即原則上應給予所有RCEP成員相同的市場進入待遇,但例外者可給予有限度的彈性,因此過去多次談判即因印度要求對中國大陸調降關稅的涵蓋率應有更大的彈性 (即將更多產品排除在降稅範圍之外),以致談判陷入膠著。

 

印度國內經濟學者、工商團體認為,印度每年對RCEP國家貿易逆差高達千億美元,其中對中國逆差超過500億美元,如進一步降低關稅,必將危及印度經濟與莫迪政府推動的「在印度製造」(Make in India, MII)倡議。此外,紐、澳要求印度開放小麥、乳製品等農產品,也引起印度反彈,擔心將衝擊印度酪農。印度亦關心服務業下之自然人移動議題(即服務業模式四議題),要求其他國家應放寬專業人士移動限制,然未獲東協國家支持。在RCEP談判過程中,印度企業與部分利益團體不願對中國大陸開放市場,甚至要求印度政府退出RCEP談判,造成印度談判官員極大的壓力,也引起其他RCEP國家提議是否放棄印度。各種國內政治考量導致印度政府最終決定暫緩談判。

 

在RCEP成員中,因近年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漸熾,川普總統上任以來更多次實施單方貿易制裁,不僅中國成為美國單邊制裁的對象,東協國家中如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越南,以及日本、韓國等均深受其害。各國在2018年以後態度紛紛轉趨積極,支持RCEP談判及早結束。2018年11月14日,新加坡召開RCEP第2 屆領袖高峰會時,各國重申應在2019年完成具現代化、全面性、高品質及互利的RCEP談判,宣布將盡最大努力實現該目標,也要求所有成員在解決特定敏感問題的同時,須努力實現具商業意義和平衡的談判結果,相信透過全體的承諾和務實態度,應能如期完成RCEP協定所剩的相關章節和附件。

 

總括來說,在2018年以後幾次RCEP談判與相關會議中,除印度外,其餘15個會員在市場開放和文本談判中均取得進展,各國重申在2019年完成談判的共識。根據11月4日在曼谷召開的RCEP第3屆領袖會議聯合聲明,目前除印度外,其餘國家已基於文本完成全部20個章節與幾乎所有的市場進入談判,該20個章節包括:(1)初始條款及一般定義;(2)貨品貿易;(3)原產地規則,包括產品特定規則之附件;(4) 關務程序與貿易便捷化;(5)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6)標準、技術法規及符合性評鑑程序;(7) 貿易救濟;(8)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和專業服務之附件;(9)自然人移動;(10)投資;(11)智慧財產權;(12)電子商務;(13)競爭;(14)中小企業;(15)經濟和技術合作;(16)政府採購;(17)一般規定和例外;(18)體制性安排;(19)爭端解決;(20)最終條款;另已完成電信服務、金融服務及專業服務等附件的談判。(註1)

 

未來15國將在完成所有的市場進入談判後,著手進行法律檢視後,預計將在2020年進行簽署。由於RCEP已同意以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方式簽署協定文本,屆時將以一全面性(Comprehensive)協定及附件的形式,規範所有RCEP協定涵蓋的議題。過去曾有東協國家擔心印度可能在最後一刻推翻先前已同意的談判事項,現因印度已宣布退出談判,因此協定最後一刻翻盤的風險已大幅降低。(註2)

 

二、 RCEP內涵與生效實施

RCEP在協定文本中陸續完成20個章節與市場進入談判,最主要內容如下:

 

(一)貨品貿易

RCEP宣稱將追求高品質自由化為談判目標,然因各國對於高品質自由化並無定義,因此談判啟動後各國關注焦點仍在減讓關稅的範圍與涵蓋率。以降稅涵蓋率來說,在RCEP談判之前,東協智庫「東協與東亞經濟研究院」(ERIA)曾在2013年提出研究報告,參考當時TPP宣稱將達到100%自由化的黃金標準,建議RCEP應以90%至95%的關稅減讓涵蓋率為談判目標,以達成高標準FTA。其後,東協成員主張於協定生效後15年,貨品自由化比率達92%之共同減讓模式,歷經幾回合談判後,印度同意給予彈性,但亦僅同意對中國大陸以外之RCEP國家適用共同減讓模式,一致適用80%貨品關稅減讓,但對中國大陸則僅同意適用60%貨品關稅減讓,以避免印度對中國大陸貿易逆差持續擴大。今年數月前中國同意對印度開放80%貨品關稅減讓,惟其後印度仍決定退出談判。

 

(二)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的爭議性低於貨品貿易,各國早已同意混合開放模式,即以正面表列方式提出開放項目,最終目標為負面清單;各國亦同意以自由化不倒退(Rachet)及最惠國待遇(MFN)為談判基礎,但對於開放項目的涵蓋部門別之數量標準(quantitative benchmark),則尚未達成共識。另因印度要求服務貿易「模式四」有關專業人士跨國移動之自由化與簡化申請商務簽證,與部分東協國家立場相左,也導致服貿談判進展緩慢。從RCEP公布之協定大綱觀察,各國已同意成立自然人移動專章,顯示未來對於專業人士跨境移動、放寬商務簽證事項,已有原則開放的共識。

 

(三)投資

投資議題涵蓋投資保護、投資便利、投資自由化及投資促進,各成員原則支持投資議題適用不倒退(Rachet)及最惠國待遇(MFN)原則,但其具體適用範圍則尚需討論,東協國家亦希望對其投資措施給予較多彈性,能反映於其保留項目清單(reservation list)中。此外,對於CPTPP納入的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因多數國家並無共識,最終未納入協定。

 

在有關RCEP生效之相關問題上,RCEP國家完成談判及簽署協定後,將開放各國進行國內批准程序,然後通知東協秘書處後協定使生效實施。值得注意的是,RCEP將有別於TPP或CPTPP在條文中訂定生效要件的方式,而循東協過去簽署FTA的模式,直接載明生效時間,由各國依其國內批准程序之進度而決定何時生效。(註3)

 

三、RCEP的新會員談判 

依據《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第六點規定,RCEP將在東協10國與其FTA夥伴(FTA Partners)完成RCEP談判後,將在各國共識決同意的條件下,開放給其他未參與談判的FTA夥伴及「其他外部經濟夥伴」(external economic partners)參加,此即一般所稱之「開放性條款」。(註4)

 

依此規定,未來可參與RCEP談判的國家或經濟體計有二類資格。一類為東協新增之FTA夥伴,香港於2017年11月12日與東協簽署之FTA與投資保障協定,已於2019年6月生效,即符合此處之「FTA夥伴」之資格。另一類資格為「其他外部經濟夥伴」,惟截至目前,RCEP雖曾經討論開放新會員之相關事項,但尚無有關「外部經濟夥伴」之討論與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16日,APEC於秘魯召開領袖會議期間,包括祕魯、智利等國已表達加入RCEP之興趣,秘魯並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RCEP如能順利完成談判,預期除原CPTPP國家將有參與之興趣外,其他亞太區域中尚未加入大型區域貿易協定之國家亦可能有興趣,如俄羅斯等。

 

四、印度在RCEP的去留 

印度對於RCEP的態度相對消極。印度對中國年貿易逆差高達500億美元,中國因素是印度對RCEP持保守態度的主因之一。印度對RCEP的顧慮與現實考量有二,第一為印度擔憂一旦簽署RCEP,將讓廉價的中國大陸、越南等商品大舉進入,而危及印度當地的製造業;且即便RCEP成員對印度開放市場,但因為中國大陸已在各國享有極大的市場占有率,印度仍難以進入當地市場。此外,印度也擔憂國內企業無法和外國企業競爭,尤其藥品和紡織成衣可能在市場開放後面臨嚴重衝擊,也排拒澳洲、紐西蘭和日本農產品進入印度市場。在服務業談判方面,印度期盼東協開放服務貿易,提出模式四自然人移動,也曾提出發行「RCEP商務旅行卡(RCEP Travel Card)」建議,但多數國家持保留態度。

 

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在2014年就任後,開始推動經濟改革並吸引外資,提出「印度製造」(Make in India)、「數位印度」(Digital India)與「智慧城市」(Smart City)等國家計畫,試圖提振印度製造業,盼在2025年前將製造業占GDP的比重從現在的16%提升到25%。然莫迪政府並未對自由化採取更積極態度。印度在2018年1月26日首次在新德里召開東協-印度紀念高峰會(ASEAN-India Commemorative Summit),慶祝雙方建立全面夥伴關係25周年,顯示印度對東協經貿關係之重視。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高峰會演講指出,東協與印度應加快建立RCEP及東協-印度FTA (AIFTA),希望能在2022年將雙方貿易金額提高至2,000億美元。印度最終選擇暫時退出RCEP談判,未來是否重返RCEP談判,將視日本、新加坡、及2020年東協輪值主席國越南等持續協調的結果而定。

 

RCEP談判的外部因素 -- 美中貿易衝突、CPTPP與中日韓FTA 

 

一、美中貿易衝突對RCEP談判之影響 

中國大陸是RCEP成員國中的最大經濟體,更是大多數RCEP成員的最大貿易夥伴。雖RCEP是由「東協加一」FTA為基礎,談判原則強調「東協中心性」(ASEAN Centrality),但2018年後中國大陸更加積極推動RCEP,2019年8月RCEP在北京舉行部長級會談,為RCEP部長級談判首次在中國舉行。中國大陸商務部指出,在尊重並支持東盟在RCEP談判中的核心地位的前提下,中方將積極發揮「促談」、「促合」、「促成」的作用,為結束談判做好準備。

 

推動RCEP符合中國大陸的國家利益與對外政策方向,尤其中國對周邊國家推動一帶一路倡議,RCEP的主要成員東協國家是一帶一路的重要沿線國,近年中國已完成與東協FTA的升級版談判,一帶一路的官方網站已將RCEP列入一帶一路五通的政策溝通之中,顯示中國大陸視RCEP為一帶一路的一環。

 

美中關係趨於緊張後,中國更關注加快RCEP談判。自2019年以來,中國大陸對美國出口明顯下滑,外資更有擴大撤離中國大陸的現象,RCEP完成談判有助中國向美國展示亞太區域對經濟整合與自由化之支持,有別與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與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單邊措施。更重要者,RCEP將促成中國與日本間之市場開放,對於中國藉深化中日貿易、投資合作,將有助中國減緩美中貿易衝突帶來的種種負面衝擊。

 

二、RCEP與CPTPP的競合 

TPP國家(12國)在2016年2月簽署協定文本,對RCEP曾經造成一定刺激,明顯加快談判步伐,隨後在2017年1月美國退出TPP,讓RCEP重要性水漲船高,各界亦看好RCEP將成為亞太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合作機制。2018年7月起,美國對中國實施懲罰性關稅,不僅美國單邊作法引起所有RCEP成員疑慮,也波及東協國家對中國出口。CPTPP在2018年12月生效實施,雖使泰國等對於加入CPTPP興趣大增,(註5)但RCEP成員整體上對加快談判,以力抗保護主義及經濟下修壓力的立場更加堅定,尤其新加坡、中國大陸等扮演重要角色。

 

在另一方面,CPTPP國家在RCEP談判中一直嘗試引進TPP條文或高標準,例如日本、澳洲等提出更高標準之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以及日本希望增加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等,導致各國對RCEP談判立場分歧。東協中如馬來西亞、越南、及其他TPP國家表示希望維持RCEP高品質FTA之性質,菲律賓、泰國、中國大陸等非TPP國家則希望盡快完成談判。

 

整體來說,CPTPP國家在2018年3月簽署協定文本,以及美國川普就任後力行單邊主義,迄至目前已對東協之泰國、馬來西亞、越南等國鋼鐵、太陽能板等實施單邊關稅,東協國家、中、日、韓等認為必須加快RCEP談判,以對抗美國川普政策所帶來的貿易不確定風險。

 

三、中日韓FTA 

川普就任美國總統後,中、日、韓三國深感美國政策造成的衝擊,因此重新回頭檢視中日韓FTA (CJKFTA)與RCEP談判。在中日關係逐漸改善後,不僅中日韓FTA談判加速,日本在RCEP下亦不再堅持採取CPTPP相當之高標準,以促使CPTPP能在盡快完成實質談判。在韓國方面,韓國國內近來亦出現呼籲韓國政府盡快與中國在中韓FTA架構下進行服貿談判的聲浪,以化解中韓關係因美國薩德事件造成之緊張局面,協助韓國業者拓展中國的服務業市場。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今年6月27日大阪召開G20領袖會議後雙邊會談,雙方肯定中日關係的最新發展,以及基於促進自由公平貿易原則之兩國關係進展,開創中日新時代。隨後,中國商務部指出,中日韓三方商定將在RCEP現有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規則標準,提升域內的貿易自由化水平,最終打造一個超越RCEP (RCEP+) 的自貿協定,中方將與日方和韓方加快推進談判進程,以早日達成一份全面、高水平、互惠的自貿協定。

 

中日韓三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合計占全球GDP近20%。中日韓FTA談判自2012年啟動以來,已經舉行15回合談判,將於11月底於韓國召開第16回合談判。截至目前,三方已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規則等交換意見,並同意在服務貿易、投資領域談判採用負面清單的方式進行。2018年5月,第7次中日韓領袖會議在日本舉行後,發表聯合宣言,重申將進一步加速中日韓FTA談判,力爭達成全面、高水平、互惠且具有自身價值的FTA。

 

中、日存在戰略與經貿上的競爭關係,美國退出TPP加劇兩國在亞太地區競爭主導權之爭,RCEP談判成為兩國爭取主導權的場域。然在美國退出TPP後,日本對RCEP立場改趨積極,再加上中日關係逐漸回溫,有助RCEP、中日韓FTA談判前進。2018年為《中日友好和平條約》締結40周年,安倍晉三在時隔7年後於2018年10月訪問中國,日方期盼將兩國關係由競爭轉為合作,日方表達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的意願,10月26日首屆「中日第三方市場合作論壇」於北京召開,兩國針對城鎮化發展、能源、金融等領域簽署10項第三國合作備忘錄。中日第三方市場合作已成為中日經貿關係的新支柱,為RCEP與中日韓FTA談判打開僵局。

 

RECP對我國影響與我國因應之建議

 

一、我國與RCEP會員貿易概況

RCEP成員除中日韓3國外,均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國家。在RCEP國家中,近10年來我國與東協國家之雙邊貿易雖穩定成長,但我國對東協貿易表現明顯落後中、日、韓3國。根據財政部最新海關統計,2007年至2018年間,我國對新南向國家與東協的整體貿易整體呈成長趨勢,對東協從606億美元上升至928億美元,成長53.1%,然我國對東協整體貿易額在2011年至2014年間達到高峰,然2015年後開始衰退,自2017年起恢復成長,但始終未及2014年的高點。我國對東協出口亦大致呈逐年上揚趨勢,並於2014年達到歷史高峰。(參表2、圖1)

 

二、 RECP對我國可能影響與因應

RCEP實施生效後,如我國無法參加,將持續影響我國對RCEP國家之出口,其中雖然屬於零關稅之資通訊產品、積體電路等不致受到衝擊,但對其他關稅較高的產品,尤其是農產品、機械類產品等,出口恐將更形艱難。更重要者,RCEP生效後將對我企業至東協或日、韓等投資造成更大的誘因,而RCEP國家也將吸引更多外來投資,將對我企業在當地投資營運造成更大的競爭壓力,我國在東協國家之投資與產業鏈影響力也將可能因RCEP區域整合完成而逐漸減弱,亦使台灣在亞太地區投資環境競爭力相對下降。

 

我國如加入RCEP,則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稍早之研究,目前我對東協進口貿易中,以「礦物燃料產品」、「電機設備及其零件」、「機械用具及其零件」、等產業最為重要。在RCEP主要會員中,除印尼之外,其餘國家在電機設備產業皆具有出口優勢,台灣加入RCEP調降關稅後,自RCEP會員國增加進口之可能性高。此外,農產品、電子機械、石化、汽車、紡織等產業亦為台灣可能受影響之重要產業。在出口方面,我國加入RCEP,最具潛在獲利之市場主要在於東協國家,尤其在電機設備及鋼鐵產業方面,此外,石化相關產業拓展亦有潛力可拓展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以及馬來西亞及泰國市場;針織品等紡織相關產業拓展越南及印尼市場等。

 

台灣若加入RCEP區域整合之行列,將有利我國至東協國家及其他RCEP國家投資布局,並降低我國對中國大陸市場之依賴。然而,我國與RCEP國家之投資保障議題及面對中國大陸時之貿易及投資限制等因素為我國必須審慎面對並及早準備之課題。

 

由於中國大陸為RCEP成員,我國如加入RCEP,將觸及兩岸經貿關係之調整,必須謹慎因應,包括我國加入RCEP將面臨兩岸經貿正常化之課題。由於RCEP採取「共同減讓」降稅模式,我國加入RCEP恐須調整對中國大陸產品之進口限制措施;在投資部分,則可能我國須放寬我對中國大陸投資限制,恐將加深國內部分人士對擴大陸資來台可能對國家安全產生的疑慮。

 

RCEP如完成談判,且如能在2020年後付諸實施生效,因RCEP的15國(印度除外)間將進一步互相開放市場,勢必對我國廠商造成影響,我國應針對RCEP對我整體經濟、貿易、投資活動之影響,以及不同產業別之衝擊與機會,進行質性與量性之影響評估。惟須注意者,由於我國短期內加入RCEP的機會不大,再加上美中貿易戰已造成東南亞國家的地位大幅上升,尤其越南、泰國、柬埔寨等國重要性水漲船高,因此未來廠商勢必加快至東南亞投資腳步,我廠商持續擴大外移,對我經濟之負面影響必須予以關注。

 

當前我國政府參與區域整合的首要目標為參加CPTPP新會員談判,RCEP並非政府當前優先爭取參與之目標。然儘管如此,由於東協國家均為RCEP成員,RCEP談判議題、進展及各成員參與RCEP談判之態度與相關自由化內涵等,均將影響其未來的經貿政策,進而對我國與東協貿易、投資,甚至執行新南向政策造成一定之影響。對此,我國相關單位與駐外館處仍應該蒐集完整訊息,並拜會各國相關機構,以了解RCEP談判內情、未來政策調整、及分析我國可配合或合作之機會,以及是否應對新南向政策施行進行適當之調整。

 

由於香港與東協FTA已經生效實施,中日韓FTA談判速度加快,而我國無法參與任何之FTA,成為東亞區域中極少數未能參與區域內大型經貿協定的國家,我國對外貿易將持續面對關稅與非關稅障礙。美中貿易戰對我國之衝擊明顯浮現,政府雖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但截至目前「新南向政策」之成效雖展現教育、觀光等領域之成果,但在經貿、投資之成效仍飽受質疑。未來RCEP區域內各國的貨品、服務、投資、資金及人才交流將更為頻繁,對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下之區域鏈結、貿易投資活動、產業合作、人才交流(引進人才)等,也可能產生排擠或替代性之效果。(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主任)

 

註1 參JOINT LEADERS’ STATEMENT ON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4 November 2019, Bangkok, Thailand

註2 單一認諾係指所有事項將在最後敲板定案時始告確定,其最簡要的非正式定義即是”Nothing is confirmed until everything is confirmed”。

註3 例如,東協與中國貨品貿易協定於2004年完成簽署,協定第23條直接載明協定生效日為2005年1月1日,各國如無法在該日期前完成國會批准程序,將在實際批准程序完成後對其生效實施。

註4 “Any ASEAN FTA Partner that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RCEP negotiations at the outset would be allowed to join the negotiations, subject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that would be agreed with all other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The RCEP agreement will also have an open accession clause to enable the participation of any ASEAN FTA partner that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RCEP negotiations and any other external economic partners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RCEP negotiations.”

註5 CPTPP已於2018年12月起開始生效,截至目前,已有紐西蘭、加拿大、日本、墨西哥、新加坡和、澳洲和越南計7國完成批准CPTPP程序,其中前6 國自2018年12月30日起生效,越南則於2019年1月14日生效。馬來西亞已通知CPTPP尚在評估是否批准協定的立場。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