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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佩利(產業發展署副署長)
為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自99年施行以來,從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產業投資、永續發展等多面向,提供輔導、補助、租稅優惠等多元措施,為協助產業發展的經濟法規,並配合產業趨勢與需求,歷經多次修正,以支持產業茁壯。
近來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尤其面對人工智慧(AI)、淨零排放等趨勢,並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以及應國際社會高度關切經濟安全議題,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修正案,從「加速產業雙軸轉型」、「增加新創募資機會」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三大面向修正,修正條文已於今(114)年5月7日公布。
加速產業雙軸轉型
為產業智慧升級轉型與多元創新應用,以及強化資安防護能力,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系統)及資通安全投資抵減,透過租稅誘因來鼓勵公司購置相關軟硬體、技術及技術服務,施行至今,對產業已有一定助益。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期間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近年來,臺灣產業逐步朝智慧化轉型,惟結構性調整需時間,加上生成式AI技術驅動,AI應用快速蓬勃發展,逐漸改變人類生活,影響層面廣泛,已有愈來愈多AI應用擴及各產業領域,可為產業提升效率與降低營運成本,應鼓勵各行業跟上AI浪潮;同時,配合全球減碳趨勢及我國淨零排放長期減量目標,尤須鼓勵產業低碳轉型,購置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來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隨著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期間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本次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展延適用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亦增修適用範圍,保留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項目與時俱進,智慧機械範圍酌作調整,以促進業者提升智慧機械至更高階層次;並增訂AI、節能減碳適用項目,包括鼓勵業者購置具備高算力、高效能的硬體設備,或使用運行巨量參數AI模型的軟體及服務,以及鼓勵業者購置高效能標準或節能率的公用節能、製程改善相關系統設備,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配合適用範圍擴大,及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支出高昂,為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將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現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適用期間則追溯自114年1月1日起,公司今年購置取得設備,115年即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讓產業安心投資。
增加新創募資機會
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是我國重要產業政策,過去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與第23條之2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初創期營運資金。為促使更多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事業,調整前開2條文適用要件,鼓勵加大投資力道,以協助新創事業穩健成長。
為促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與國內新創生態系合作並帶動新創事業發展,自114年1月1日起,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相關條件,包括第2年起投資我國境內公司達累計投資額50%,實收出資額達1.5億元門檻,第3年起投資新創事業之比例須達實收出資額50%或一定金額者,即可享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以激勵更多中小規模創投事業共同投入新創事業孵育,並促使大型創投事業肩負更多投資責任,擴大投資新創事業的力道,協助國內新創事業發展。
為了讓更多個人投資新創也能享有租稅優惠,並發揮積沙成塔的效果,產創條例第23條之2放寬天使投資人適用要件,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投資金額達50萬元,持股達3年,其投資金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減除上限為500萬元,其中非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減除上限為300萬元,除了確保初期新創事業可取得資金協助,也有利於新創事業中長期資金運用及營運規劃推動。
政府運用政策工具協助新創事業在創業期間募集資金,希望透過本次修法放寬適用要件,可鼓勵民間資金多挹注新創事業,讓國內新創成為臺灣創新的重要動能。
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產創條例第22條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的申請規定,原以對外投資新臺幣15億元作為適用條件,超過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未超過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向經濟部備查。
然而,近年國際情勢日漸複雜,經濟安全議題備受關注,本次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有「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或「投資達一定金額」情形之一,應於實行投資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准,以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同時,考量行政資源有限,企業也有掌握投資時效之需,對於不是前開投資情形者,可採實行投資後備查方式,以提升審查效率。
業者申請投資核准,倘經審認有「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或「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情形,經濟部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核准。另外,本次也新增第67條之3罰則規定,作為配套措施。
結語
產創條例之施行已步入第15年,持續支持著產業發展,而近年國際經貿環境快速變化,全球供應鏈樣貌已隨之改變,尤其面對當前美國關稅新政之不確定性,亦影響臺灣產業未來發展,更須積極應對,因此,透過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擴大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期許業者能多加善用,提升其競爭力。
至於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包括業界關切的第10條之1增加的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第23條之2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事項,經濟部已著手研修,並蒐集產官學研各界意見,讓子辦法增修更加完備,儘快發布施行;另關於產創條例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亦將於子辦法訂定,並適時公布施行,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4年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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