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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網路監管重點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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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政府對網路安全的監管,可由2017年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2019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2020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到2021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可知,其監管程度不斷升級,並由軟硬體延伸到數據。由於台灣資通訊產業超過八成在大陸生產,每年有超過千億美元的電子零組件出口到大陸供終端組裝使用,但目前《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對「網路產品與服務」定義不明,且安全規範過度模糊、可操作性高,是否會因此受到無形的箝制,應謹慎觀察。

 

文:黃健群

 

 

全球最大的大陸叫車平台「滴滴出行」,今年6月30日在美國紐約證交所上市後不到4天,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網信辦)突然發布對「滴滴出行」的網路安全進行審查,並要求滴滴旗下的25款App在大陸全面下架;隨後,網信辦也要求「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等三個網路平台必須接受網路安全審查。此舉不但引發了各界極大的關注,也看出大陸當局加強網路監管的決心。 

 

事實上,大陸的網際網路具有高度「中國特色」,也具有高度的管制色彩。可以說,大陸網際網路並非國際互聯網(Internet),而只能說是「內部網」(Intranet)。近年來,大陸網路管制引發較多關注的,除了較早之前原本強制要在所有個人電腦安裝、為攔截過濾不良網站的「綠壩花季護航」,還有為屏蔽不受認可外國網站的「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以及主要作為關鍵字過濾的「金盾工程」,這些網路管制一直以來都引發不少討論。而大陸當局一再重申,這些政策都是為了「維護網路安全」。 

 

鮮少人注意的是,在大陸網信辦公布對「滴滴出行」等企業進行網路安全審查後約莫一周,網信辦即在網上公布了《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2021「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而這是繼去(2020)年4月後,大陸官方再一次修訂《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註1) 

 

透視《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及其修訂 

 

大陸《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法源為2015年公布的《國家安全法》及2017年公布的《網路安全法》;今年提出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數據安全法》列入。 

 

由2017年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2019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2020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到2021《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由軟硬體延伸到對數據,大陸政府對網路安全的監管不斷升級。重點解析《辦法》如下: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II)是被審查的主體 

 

共22條的2020年版《辦法》,聚焦「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II) 的法規。與過去相較,《辦法》審查主體由原來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調整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Operators, CIIO)。從一開始的「預判風險」、「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審查」到「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承諾」,都由「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負擔責任。 

 

至於這裡所提到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究竟為何?《辦法》第20條指稱「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根據大陸《網路安全法》31條定義,包括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資料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都應被歸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但其具體範圍仍有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通過後才更明確。 

 

要求運營商進行安全預判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的第五條、第六條。 

 

《辦法》第五條提到,「運營者採購網路?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但到底怎樣的產品或服務可能帶來國家安全風險?2020年通過的《辦法》並沒有明訂,僅提到「由各行業、各領域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制定各自的預判指南」。反而是2019「徵求意見稿」有明確指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整體停止運轉或主要功能不能正常運行」、「大量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洩露、丟失、毀損或出境」、「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支持、升級更新換代面臨供應鏈安全威脅」,以及「其他嚴重危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的風險隱患」等四種潛在安全風險需要申報。 

 

至於《辦法》第六條,除了規範運營者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承諾不利用提供?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援服務等」,更重要的是應配合網路安全審查。原來2019年「徵求意見稿」規範,運營者和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合同經官方審查通過後才能生效,但2020年《辦法》刪除後,實際操作將更有彈性。根據大陸官方說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商與產品和服務提供方有三種狀況:一是在「簽署合同前」申報網路安全審查。如果提供方不配合網路安全審查或未通過審查,則可以取消採購;二是在「簽署合同後」申報網路安全審查,大陸當局「建議」,運營商應在合同中註明此合同須在產品和服務採購「通過網路安全審查後」方可生效;三是運營者可將網路安全審查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用違約責任來約束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相關條款,保障運營方權益不受侵害。 

 

認定會造成國安風險的幾個因素 

 

此外,《辦法》第九條提到的「採購網路?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應考慮五個因素,比較重要的是以下幾個部分: 

 

一、非法控制風險。《辦法》九條之一指稱,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首要為:「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這裡指的是供應鏈完整性的威脅,例如產品/服務被惡意篡改或植入、違規遠端控制等。與此同時,運營者採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會採集和處理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而且在雲端模式下,資料通常會在前端產品、後台系統甚至協力廠商之間流轉。因此,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面臨包括敏感性資料洩露、敏感性資料濫用等安全威脅。因此,《辦法》九條之一指稱的國安風險包括「(產品和服務)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資料被竊取、洩露、毀損的風險」。換言之,除了軟硬體,「數據」也被列為重要的管控要素。 

 

二、斷供風險。《辦法》九條之二指稱,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次要為「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這裡指出的「業務連續性的危害」,主要考量例如疫情期間,遠端工作和隔離導致某些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其他的「斷供風險」還有以下幾種可能: 

 

(一)突發事件:戰爭、地震、颱風等自然的不可抗力引發的突發事件,造成產品和服務的供應鏈中斷。 

 

(二)國際環境:因貿易管制、限制銷售、智慧財產權、標準差異等因素,導致產品服務必需的元件、演算法或技術等無法獲取、或難以滿足,造成產品不能交付。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供應商利用使用者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通過技術手段,限制或阻礙用戶選擇其他供應商的產品。 

 

(四)支援服務中斷: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由於供應商停止生產和維護某些系統或其中某些元件不被支援,而被迫中斷運行。 

 

三、數據流出風險。2021「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新增了對數據的監管,包括數據被竊取、洩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以及數據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都被視為國安風險。 

 

四、 技術性因素風險。《辦法》九條之三指稱,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還有「?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雖然大陸官方指稱,這是為了維護供應鏈安全,但應是為了再度避免例如華為因美國「非技術性」抵制而「斷供」的狀況發生。 

 

2021年《辦法》修訂重點在增加對數據監管 《辦法》第20條指出,「網路產品和服務」定義為「核心網路設備、高性能電腦和伺服器、大型存放區設備、大型資料庫和應用軟體、網路安全設備、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CII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換句話說,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規範的範圍,未來都受到大陸官方的審查。 

 

至於日前剛公布的2021年版《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和2020年最主要的不同,是將「數據」被列入審查的範圍,因而第一條法源追溯到《數據安全法》、第二條增列「資料處理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也應受到網路安全審查。且除了上述應考慮可能帶來的國安風險多增加兩項之外,最引起注意的,是原來2020年版沒有、2021年版增列的第六條「掌握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請見表1)。這樣的修訂方向,除了明顯劍指此次赴美上市的「滴滴出行」等網路平台運營商,也顯見大陸當局對美歐國家的反制。 

 

結論:《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將加速大陸網路產品和服務的進口替代 

 

大陸政府一再強調,「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因此,2017年公布的《網路安全法》強調要針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而2020年4月公布的《辦法》,一般認為可視為《網路安全法》的細化措施,其中重要目的是為了反制美國的科技圍堵。事實上,2020年實施的《辦法》、2021年提出的「修訂草案」,都可被視為大陸當局對網路主權的強化。 

 

總的來說,《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等一系列監管法令的出台,將可能讓大陸的科技產業朝以下方向發展:首先,境外供應商進入大陸市場將充滿不確定性。《辦法》實施後,運營商需確認供應商無違反大陸法律,才能採購其網路產品和服務,這使得營運商在使用境外產品或服務時,多了一層疑慮。與此同時,境外供應商為了大陸市場,則必須進行自我審查。其次,大陸將以持久戰周旋美國的科技封鎖。《辦法》的推出,首要雖然是「劍指美國」;但大陸當局仍希望透過強化與美國企業界的關係,讓緊張的中美關係得以脫困。因此,《辦法》的國安審查(特別是「事後審查」機制),將會對美國惠普、戴爾、蘋果、高通、微軟等已進入大陸市場的美國企業形成一定影響力。最後,大陸將加速關鍵科技產品和服務的進口替代。《辦法》規範的是運營商,並以「審查採購合同」為手段來確保國家安全。因此,對運營商來說,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在有所取代的情況下,運應商將更多使用可掌控的本土產品和服務(包括台資企業)。基於此,大陸當局勢必透過人才挖角、市場准入、要求外國企業分享技術等方式,加速關鍵科技產品和服務的進口替代。 

 

值得關注的是,台灣資通訊產業超過八成在中國大陸生產,且每年超過千億美元的電子零組件出口到中國大陸,供終端組裝使用,包括台積電的晶片、大立光的手機鏡頭等蘋果概念股;且IBM、惠普、戴爾等全球知名資訊大廠也常透過台灣購買零組件、代工組裝、製造產品。目前《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規範的「網路產品與服務」定義不明,且安全規範過度模糊、可操作性高,台灣資通訊產業是否會因此受到無形的箝制,應謹慎觀察。(作者為工總大陸事務組組長) 註1 本文所有資料,均引用自大陸網信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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