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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美反傾銷行政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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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於今年7月19日公告對台灣、韓國及泰國等三國產製之「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課徵5年之反傾銷稅。其中,我國廠商遭判20.04%至101.84%傾銷稅率,罕見地高於該調查案其他國家出口廠,恐造成我國廠商未來銷美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之困難。長期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廠商,有必要事先規劃國內外市場的定價與銷售策略,以降低各國反傾銷調查與措施對於外銷業務可能帶來之衝擊。本文將介紹美國傾銷稅率之計算原則及其行政複查程序,並針對「我國廠商應如何妥善利用美國行政複查程序調降傾銷稅率」提出建議。

 

文:林鳳、吳俞慶

 

 

美國政府業已於2021(今年)年7月19日公告對台灣、韓國及泰國等三國產製之「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課徵5年之反傾銷稅。其中,我國廠商遭判20.04%至101.84%傾銷稅率,罕見地高於該調查案其他國家出口廠商14.59%至27.05%之傾銷稅率(註1),恐造成我國廠商未來銷美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之困難。本案除凸顯美國反傾銷調查程序之獨立性,即其不必然與美國政府之貿易或外交政策存在關聯外(註2),更重要的意義為,長期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廠商在面對未來各國可能越來越頻繁之反傾銷調查時,有必要事先規劃國內外市場的定價與銷售策略,以降低各國反傾銷調查與措施對於外銷業務可能帶來之衝擊。 

 

WTO反傾銷協定規定 

 

反傾銷調查與措施為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架構下之貿易救濟(Trade Remedy)手段之一,因此,各WTO會員均應根據WTO反傾銷協定制訂其反傾銷調查程序與規範。為此,縱反傾銷調查之許多重要及原則性規定,各國均採相同之標準,但許多執行細節則因WTO反傾銷協定並無規定,而存在差異。例如,根據WTO反傾銷協定,每一個反傾銷措施之實施期間不得逾5年,但若調查機關經調查後認定5年期間屆滿後即終止反傾銷措施,可能使涉案產品之傾銷及進口國產業之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則得繼續延展5年之實施期間(註3)。為此,各國反傾銷法令均規定於反傾銷措施實施屆滿5年前,調查機關應進行調查,一般稱為「落日複查」程序,決定是否應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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