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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NFT和元宇宙保護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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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NFT(非同質化代幣)和元宇宙(Metaverse)應用技術與智慧財產議題,是近來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用的焦點議題,所以本文作者乃以深入淺出方式,探討虛擬世界會面臨到什麼樣的難題?筆者認為,市場交易本質上皆是建立在「信任」,當信任問題解決了,各種虛實整合資產皆有流通之可能。另有關虛擬世界中之智慧財產權、管轄權及司法爭議等問題,則尚待未來有更多案例產生,以及WIPO(世界智慧財產組織)針對相關申請分類公告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文:張遠博

 

 

 

 

2021年10月29日臉書宣布改名Meta並強調「元宇宙」(Metaverse)願景,後續有關元宇宙概念名詞解釋層出不窮,似乎生活周遭事物皆與元宇宙有關,那何謂元宇宙?技術應用與智慧財產權問題亦會發生在哪?NFT又是什麼?本文以深入淺出方式探討虛擬世界會面臨到什麼樣的難題,提出筆者看法。 

 

NFT相關技術背景 

 

談論NFT應先介紹底層技術:區塊鏈,網路世界討論這項科技其實已有許多年,其時就與當年所謂BT,全名是BitTorrent,由布拉姆科恩創造,改良以往由中心化來源伺服器提供檔案下載進化為所有在網路上的用戶,皆可提供自己硬體儲存空間來存放,當有新用戶啟動下載時,便可以從各個舊用戶儲存空間,透過網路下載到完整的檔案;區塊鏈網路則為一連串交易帳資料同時分散在所有使用區塊鏈之個人裝置當中,目前多應用在商業網路中促進記錄交易與追蹤資產的程序。資產可以是有形的(房子、汽車、現金、土地)或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品牌)。幾乎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可以透過區塊鏈網路追蹤與交易,以全面降低風險和成本,由於其關鍵技術在於分散式分類帳技術、不可變記錄、智慧型合約等,優勢在於提高信任度、強大的安全性以及高效率。 

 

所謂「NFT」即「Non-Fungible Token」,中文大多稱為「非同質化代幣」,其與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所生之「加密貨幣」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同質化代幣」,均屬相關應用。兩者間最主要差異,在於「同質化代幣」具有可替代性及可分割性,而非同質化代幣則具有獨特性且不具可分割性,非同質化代幣之間不具備互相取代性。約2020年起,在數位藝術品交易市場蔚為風潮,其儲存於區塊鏈上所有關於數位創作之詳細訊息,例如創作者、創作日期、交易歷史,藉著區塊鏈不可竄改且可回溯歷史等特性,得以驗證數位創作之真偽、擁有者,因此NFT儼然成為數位作品得以數位資產形式交易之新寵兒。 

 

NFT之智慧財產權議題 

 

2021年11月7日,歌手黃明志將自創歌曲「玻璃心」以 NFT(非同質化代幣)機制交易,該歌手強調過去創作者作品若在平台販售將遭平台、中間人抽一筆,若使用NFT技術則可以協助創作人直接獲取創作報酬。數位藝術品範疇正在逐步擴大,從平面(含圖片組合)、立體圖、GIF動圖,皆成為NFT代幣化之標的販售。 

 

NFT所表彰數位作品著作權,先僅就著作財產權觀察。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1、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2、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3、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因此購買者仍可能透過約定而轉讓著作財產權,然參照各NFT交易平台之契約條款,多數著作權人並未讓與著作權,除非特別註明,例如:「無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BAYC)系列」現在是所有加密貨幣中最令人垂涎的收藏品,其中一件蘇富比拍賣品售價 2440 萬美元,透過演算法混合搭配不同猴子特徵,目前市面上共有1萬隻無聊猿,每一隻特色不同,包含毛色、表情、穿搭、配件、背景等等,每隻約擁有4∼7種特徵,擁有越稀有特徵的猿猴就越具收藏價值,價錢也就水漲船高。一般NFT藝術是出售作品的「所有權」而非「著作權」,但BAYC為了創造更活躍、有創意的社群,開放讓買家能同時擁有「所有權」與「著作權」。亦即,若買家想拿猴子印在衣服上、包包上,甚至進一步創作NFT衍生商品都沒有問題。 

 

由上述可知,數位作品之著作權人平台上亦多傾向不移轉著作財產權,而是如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目前市場上所進行之NFT交易,多為取得數位作品之非專屬授權。 

 

元宇宙應用技術與智慧財產議題 

 

市場交易本質上皆是建立在「信任」上,當信任問題解決了,各種虛實整合資產皆有流通之可能。元宇宙裡存在著過去其實就已存在之技術,如遊戲和社群平台、搜索引擎、App商店、創作者為元宇宙所創造之各種資產、將實體世界物件轉換成3D物件、穿戴裝置VR、智慧眼鏡AR、5G、Iot物聯網、大數據資料分析以及量子電腦等,種種建立起龐大的虛擬世界。 

 

從2021年第13屆兩岸專利論壇中,HTC VIVE企業解決方案資深副總鮑永哲 (Raymond)於簡報中提到對於元宇宙之定義:互聯網 + 三維內容 + 三維人機介面= 元宇宙。 

 

許多企業為避免於實體世界取得之商標權無法遏止第三人於虛擬世界中盜用之風險,Nike公司在2021年10至11月間向USPTO提出了一系列商標申請,各大品牌想必也將爭相布局。 

 

專利權於元宇宙所涉及之部分目前台灣專利法所規範之「發明專利」可就「物」及「方法」進行保護,而其中有關於「物」之範疇不限於外在形式之「電腦程式產品」;然設計專利之情形,下一版LOC分類中能否新增更貼切於元宇宙虛擬物品之類別,實為吾人所期盼。 

 

觀察與結語 

 

2021年元宇宙初創之渾沌時期,世界各國有關元宇宙—虛擬世界中之智慧財產權、管轄權以及司法爭議等問題,尚待未來有更多案例產生以及WIPO(世界智慧財產組織)針對相關申請分類公告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就如同臉書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所介紹,在元宇宙裡每個人皆可用「分身」形式出現各種場合,而形象可以是各種形狀動植物或者機器人等等,商標亦可能出現在植物之外觀上,單申請「虛擬服飾」無法完全排除前述方式之使用,未來充滿無限可能亦是無限挑戰。(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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