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過渡階段實行細則淺析
2023年10月31日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23年8月17日發表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過渡期報告,該機制是歐盟實現2050年「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措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以下簡稱CBAM)要求進口至歐盟的產品提交有關製造過程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報告,以便購買相應的CBAM憑證。只有持有CBAM憑證的產品才能進入歐盟市場,或者提供證明原產國已支付相關碳費費用以抵銷CBAM憑證的購買成本。歐盟設立CBAM的目的是希望藉由明確規定產品碳含量標準,對超出碳排放配額的產品徵收碳關稅,促使業者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
CBAM過渡期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內須提供與碳排放量相關的各種數據,例如直接與間接碳排放量,以及相關的碳費(包括部分前驅物)。此外,也須提供生產過程相關的數據,例如組裝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以及用於計算碳排放係數的參考數據,特別是燃料碳排放係數、製造過程碳排放係數以及電力和熱能的碳排放係數。
根據此次CBAM細則規定,申報人需要提供產品以下數據和資訊:
1.產品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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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貨物數量以噸為表示單位,如產品為電力,以兆瓦時MWh表示 (b) 使用歐盟稅號(CN Code)標示的貨物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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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的碳排資訊 | ||
(a) 產品的原產地 (b) 產品組裝地點的資訊,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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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國口岸及相關地點代碼(UN/LOCODE) (2) 代工工廠的名稱、地址以及英文翻譯 (3) 代工工廠主要碳排放源的地理座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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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生產程序和技術,確定產品直接碳排放量 (d) 生產產品的直接碳排放量總量(以每噸CO2e為單位) (e) 任何可能影響碳含量的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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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果產品是電力,則需要提供: | ||
(1) 電力碳排係數(以每噸CO2e/MWh表示);
(2) 電力碳排係數的參考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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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果產品是鋼鐵,需要提供生產批次的原材料與鋼廠識別號 | ||
3. 間接碳排放量數據包括 | ||
(a) 每噸產品生產所需的用電量(以兆瓦時表示) (b) 數值來源聲明,可以是實際碳排放量或歐盟特定數值算法(可參考附錄) (c) 所消耗電力的相對碳排放係數 (d) 生產產品間接碳排放總量(以每噸CO2e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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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碳排放量的計算算法與CBAM附錄中不同,申報人應提供確切的算法、資訊和描述,以證明數據涵蓋範圍和準確性。所提供數據及內容應與CBAM附錄中算法相似,確保數值的一致性。 | ||
5. 申報人可以使用歐盟提供的報告電子板模板(參考附錄)。 需確保提供的數據及資訊符合CBAM的要求,以遵守相關規定。 | ||
關於碳費的資訊,申報者需要在CBAM報告中提供以下有關原產國碳費的資料: | ||
(a) 產品的歐盟稅號(CN Code) (b) 碳費機制類型 (c) 支付碳費的國家 (d) 提供該國的碳費繳交證明,以計算抵銷重複繳費 (e) 碳費金額以及碳費定價說明 (f) 碳費法律說明和規定 (g) 碳費涵蓋的直接和間接碳排放量 (h) 任何形式的碳費補償或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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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e)提供的金額將以歐洲中央銀行公布的前一年平均匯率轉換為歐元,作為報價的基準匯率。 | ||
細則中也提到,將對以下情況予以懲罰: | ||
(a) 未遵守提交CBAM報告的義務; (b) CBAM報告內容不正確或不完整,或未按照條約和規範要求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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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目前設定在每噸10到50歐元之間,並將根據歐洲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評估實際罰金金額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 ||
(a) 未報告資訊的程度; (b) 進口貨物數量以及與貨物相關的未報告碳排放量; (c) 申報人更正CBAM報告內容之意願積極度; (d) 申報人故意或過失行為; (e) 申報人過去遵守CBAM義務的記錄; (f) 申報人在修改報告內容方面的合作程度; (g) 申報人是否自願採取措施,以確保未來不再發生報告內容錯誤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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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連續兩次報告內容缺失、錯誤,或超過六個月的報告期限,罰金將會增加。 |
過渡期期間內,進口商只需提交碳排放相關數據以完成CBAM報告,無須支付費用。透過過渡階段實行CBAM條例細則,以調整此機制並讓進口商了解未來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計算方法及申請程序。在這階段歐盟僅針對碳密集產業,包含水泥、鋼鐵、鋁、化學肥料等產品要求提供CBAM報告。歐盟執行委員會也已開發專用的系統來協助進口商執行和計算相關報告的數值,透過課程協助企業進入CBAM過渡時期,同時規劃於本(112)年度9-10月間召開六場次的線上研討會,並且在海關與歐盟稅務學習(Customs & Tax EU Learning Portal)網站上發布電子學習課程。目前已要求進口商提供2023年10月第四季的數據,但第一份報告書僅需在2024年1月底前提交,之後則需每季提交CBAM報告。我國經濟部也預計陸續開設工作坊,協助業者去計算及填寫申報資料,進一步幫助業者減碳和補充CBAM相關資訊。 CBAM過渡階段完整實行細則及附錄(英文版)可透過歐盟委員會以下網址下載: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綜觀CBAM目前所管制的範圍共有284項產品,其中臺灣2022年出口歐盟有關的產品項目為179項,占我國輸歐總金額約12.5%,為我國總出口金額約0.9%,且主要受影響產品為鋼鐵及鋁之產品。台灣對歐盟的主要出口項目是電子產品,這些產品並未在CBAM的初期管制名單上。目前在CBAM過渡期間內對台灣的產業影響相對有限,未來隨著CBAM的管制範圍逐漸擴大,受影響的產業也將逐漸增多,台灣多為出口導向型產業,碳稅將會對企業增加額外成本。隨著各大貿易國開始評估與研擬碳關稅措施時,我國政府也需積極訂定和滾動式調整相關制度和政策來面對CBAM正式實施後帶來的衝擊。
參考資料
1. 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洲聯盟委員會(2023年8月17日)...【詳全文】
2.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過渡期申報義務執行規章(Regulation (EU) 2023/956) 重點摘要綠色貿易資訊網 (2023年9月1號) ...【詳全文】
3. CBAM歐盟碳關稅10月上路!5件你必須知道的事
ESG遠見 (2023年6月7日)...【詳全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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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歐盟CBAM試行 業者明年1月底前須申報產品碳含量...【詳全文】
6. 環境部長專訪/接軌CBAM台灣沒落後太多...【詳全文】
7. 什麼是碳關稅?...【詳全文】
【活動成果報報】
本場次「碳中和觀摩交流活動」安排於112年6月13日,參觀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華拓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活動由華拓綠資源陳國輝總經理與工業總會陳鴻文處長共同主持,除感謝鋼鐵公會及華拓綠資源的大力支持,促成這場觀摩活動外,也期許透過華拓綠資源與華新麗華無私的分享,讓與會產業代表皆能提升節能減碳的經驗與認知。
華新麗華的淨零規劃,包括:(1)永續發展碳管理策略;(2)碳管理與用能盤查;(3)節能減碳作為;(4)再生能源佈局與規劃;(5)永續綠色供應鏈節能減碳;(6)循環經濟資源化。
華新麗華體認製造業在節能減碳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特從核心事業出發,致力於產品高值化,並建立資源化產業鏈,期以佈局綠色產品與原料之開發,朝向低碳、循環經濟與新能源目標邁進。
為實踐循環經濟,華新麗華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回收再利用,2018 年成立華拓綠資源,致力於再生材料的加值製造與創新研發。
為解決爐碴錯置之社會問題,華拓綠資源於2021年6月取得氧化碴再利用檢核資格,收受氧化碴篩分破碎磁選後製作為再生粒料產品,產品主要銷售作為道路基底層級配粒料與瀝青混凝土粒料,以此再生原料鋪面,不僅具有較佳平整性,而且也具有較好抗滑係數及優秀抗變形能力。
參觀過程特別針對華拓綠資源營運內容以及鋼鐵業循環經濟與資源化產品所特別製作之綠化牆及實物展示,進行導覽解說,同時也觀看戶外爐碴噴水冷卻情景。
此次觀摩讓參與產業代表對鋼鐵業在節能減碳及資源再利用與友善環境方面的用心與努力, 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且受惠良多。